学习“三个规定”文件精神心得体会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第三条严格控制公
学习“三个规定”文件精神心得体会近期,中队组织重温“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部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怀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
简介: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议定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为宗旨。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范围内有学术代表性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应占半数以上比例。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学院批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不再接受聘任或无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视其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第九条根据学院发展建设需要,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审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学院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等方面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审定学院科技、社科、教研等领域的学术成果。第十三条评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评定学院、二级学院(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请假;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同意时,可指定一名副高职以上人员为代表出席会议,代其履行委员职责,但无被选举权。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参会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除特殊情况,该委员应予回避。第五章附则
简介: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议定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为宗旨。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范围内有学术代表性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应占半数以上比例。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学院批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不再接受聘任或无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视其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第九条根据学院发展建设需要,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审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学院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等方面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审定学院科技、社科、教研等领域的学术成果。第十三条评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评定学院、二级学院(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请假;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同意时,可指定一名副高职以上人员为代表出席会议,代其履行委员职责,但无被选举权。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参会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除特殊情况,该委员应予回避。第五章附则
简介: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议定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为宗旨。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范围内有学术代表性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应占半数以上比例。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学院批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不再接受聘任或无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视其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第九条根据学院发展建设需要,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审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学院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等方面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审定学院科技、社科、教研等领域的学术成果。第十三条评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评定学院、二级学院(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请假;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同意时,可指定一名副高职以上人员为代表出席会议,代其履行委员职责,但无被选举权。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参会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除特殊情况,该委员应予回避。第五章附则
简介: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条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成立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审议和评定机构。第三条学术委员会以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议定重大学术事项、在学院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中发挥指导作用为宗旨。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院范围内有学术代表性的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正高级职务应占半数以上比例。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院长聘任。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学院批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个人原因不再接受聘任或无故连续三次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工作会议,视其自动退出学术委员会。第九条根据学院发展建设需要,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定。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办公室主任由科研处负责人担任。第三章职责第十一条审议学院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学院教育教学及科学研究等方面重大事项。第十二条审定学院科技、社科、教研等领域的学术成果。第十三条评定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第十四条评定学院、二级学院(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院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第四章议事规程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决议方能有效。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超过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请假;学术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征得该委员同意时,可指定一名副高职以上人员为代表出席会议,代其履行委员职责,但无被选举权。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免除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参会委员及其亲属有关问题时,除特殊情况,该委员应予回避。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