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院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表

商业银行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商业银行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某社会福利院老年人能力评估基本信息表A.1 评估基本信息表A.1.1评估编号□□□A.1.2姓名A.1.3身份证号码□□□□□□□□□□□□□□□□□□□A.1.4性别1男2女□A.1.5评估日期□□□□年□□月□□日A.1.6评估原因1接

简介:商业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第二章外部监事的聘任第四条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在选举外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监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第五条外部监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监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职责第六条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第七条在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和监督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以上委员为外部监事,并由外部监事担任主任委员。第八条外部监事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外部监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一)提名、任免董(监)事;(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三)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利润分配方案;(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六)重大关联交易;(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外部监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十五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外部监事的意见予以公告,外部监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本行应将各外部监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十条在本行担任外部监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外部监事的职责。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第四章外部监事职权的行使第十一条本行外部监事享有和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监事会决策的事项,监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外部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本行向外部监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和外部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十二条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监事会应积极为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外部监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五章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第十四条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种情况。第十五条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外,外部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简介:商业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第二章外部监事的聘任第四条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在选举外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监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第五条外部监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监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职责第六条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第七条在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和监督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以上委员为外部监事,并由外部监事担任主任委员。第八条外部监事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外部监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一)提名、任免董(监)事;(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三)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利润分配方案;(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六)重大关联交易;(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外部监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十五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外部监事的意见予以公告,外部监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本行应将各外部监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十条在本行担任外部监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外部监事的职责。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第四章外部监事职权的行使第十一条本行外部监事享有和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监事会决策的事项,监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外部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本行向外部监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和外部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十二条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监事会应积极为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外部监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五章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第十四条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种情况。第十五条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外,外部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简介:商业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第二章外部监事的聘任第四条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在选举外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监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第五条外部监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监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职责第六条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第七条在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和监督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以上委员为外部监事,并由外部监事担任主任委员。第八条外部监事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外部监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一)提名、任免董(监)事;(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三)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利润分配方案;(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六)重大关联交易;(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外部监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十五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外部监事的意见予以公告,外部监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本行应将各外部监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十条在本行担任外部监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外部监事的职责。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第四章外部监事职权的行使第十一条本行外部监事享有和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监事会决策的事项,监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外部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本行向外部监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和外部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十二条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监事会应积极为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外部监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五章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第十四条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种情况。第十五条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外,外部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简介:商业银行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本行外部监事管理,维护本行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和《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行外部监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和监事。 第三条外部监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外部监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本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外部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不得在其他商业银行兼职。第二章外部监事的聘任第四条本行外部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本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外部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二)外部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及承诺。本行首届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股东大会提名。在选举外部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监事会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三)在股东大会投票前,应对候选人进行简要的说明。第五条外部监事的任期和本行其他监事的任期相同,但三年期满后,不得再担任本行外部监事。 第三章外部监事的职责第六条外部监事享有监事的权利,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根据监事会决议组织开展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审计工作。第七条在本行监事会下设提名和监督委员会中,应有一名以上委员为外部监事,并由外部监事担任主任委员。第八条外部监事对监事会讨论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外部监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事项:(一)提名、任免董(监)事;(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三)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利润分配方案;(五)可能损害存款人和股东权益的事项;(六)重大关联交易;(七)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外部监事应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十五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将外部监事的意见予以公告,外部监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本行应将各外部监事的意见分别披露。第十条在本行担任外部监事者,要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行外部监事的职责。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第四章外部监事职权的行使第十一条本行外部监事享有和其他监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监事会决策的事项,监事会办公室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外部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外部监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监事会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监事会应予以采纳。本行向外部监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和外部监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十二条本行应提供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监事会应积极为外部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外部监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监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三条外部监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充分的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第五章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第十四条外部监事职务的终止分任期届满、解除职务、辞职及死亡等四种情况。第十五条外部监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外部监事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二)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监事的其他情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外,外部监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