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生命精彩 关注心理健康”倡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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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专项整治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形象和广告品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省户外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开展规划建成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从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期五个月。整治期间停止一切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含招牌、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二、整治范围
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含经济开发区、淮城镇、城东乡、季桥镇、席桥镇、建淮乡、马甸镇)主次干道(含国道、省道)两侧、广场、游园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等。
三、整治内容
(一)凡未经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含店招店牌),或设置期满未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户外广告设施。
(二)虽经行政许可,但未按行政许可内容和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三)在建成区设置区域以及到期设置的大型台地立柱、高炮、平面、跨街广告设施(含大型占地指示牌)。
(四)定着于楼体、楼顶、墙体(不含房地产开发地块设置的临时围墙广告)等建(构)筑物外部或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电子屏、霓虹灯、电子翻板装置和灯箱等形式发布的广告设置期满不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在建成区范围利用公共设施、市政设施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
1、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环卫设施、路灯杆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
2、利用公交站亭、电话亭、邮政报刊亭和便民服务台设置的户外广告;
3、在人行道、公共绿化地内设置的灯箱广告、信息栏、宣传栏;
4、利用路名牌、交通标识牌、指示牌和交通护栏设置的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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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类破损、陈旧的路牌、指示牌、标识牌。
6、居民小区商业街及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池内设置的户外广告。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5月1日至5月15日)
区户外广告整治办牵头,各广告设置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向建成区各单位、广告业主和商家发放《告知书》,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配合,限期自行整改;并安排专人对建成区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户外广告、落地广告、跨街广告、灯杆广告、护栏广告、信息栏、候车亭、邮报亭,以及利用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报整治办公室汇总,制定整治方案,确保安全、有序地开展整治活动。
(二)科学规划布局(5月16日至6月15日)
规划部门对主次干道、广场、游园、景点、城市主要出入口等区域广告设置进行规划设计。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广告设置审批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治工作。区城管局、水利局、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工商局、旅游局、文广新局各司其职,经济开发区和有关乡镇要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由户外广告整治办牵头,组织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局、旅游局、文广新局、住建局、民政局、邮政局、电信局、监察局、法院、经济开发区和建成区有关乡镇进行验收。对未按整治要求拆除的户外广告,依法组织强行拆除。
(五)建章立制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由区城管办起草拟定《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行为。实行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联席会议由区分管领导主持或受区领导委托的同志主持,区城管办、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规划局、工商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旅游局、文广新局、招标办、监察局等部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负责定期会审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召集论证会,核定户外广告招投标等相关事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从6月1日开始,凡在建成区范围设置户外广告(含电子屏)的,必须依据《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程序办理。凡需要在建成区设置户外广告的,由设置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城管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后,报联席会议或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对城区灯杆、广场等公共设施权属收回归口管理,由区城市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区户外广告经营,统一组织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招投标,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对大型户外广告(含落地立柱、高炮、墙体、道路灯箱、灯杆广告、电子屏)必须由联席会议召开论证会,履行有关程序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保证这次户外广告设置整治取得实效,成立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办公室,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主任,区城管办、城管局、工商局主要领导为副主任,规划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文广新局、旅游局、住建局、法院、监察局、民政局、邮政局、电信局、经济开发区、广播电视台、报社、建成区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指导、督促和协调,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宣扬正面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整治工作正常进行。在整治过程中既要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又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减少工作阻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督导。区城管办要对整治情况进行严格督导、查办。对工作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整治不到位的责任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治到位。对整治期间擅自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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